各县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属各中小学校:
为了适应我市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基础教育发展规律的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根据《教师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南宁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综合改革的若干规定》(南府发[2000]50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中小学校在重新核定编制的基础上,以推行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聘用制为核心,以搞活内部分配为重点,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提供人才和制度保障。
二、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一) 实行聘用合同制度 各学校与教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学校和教职工的义务和权利。通过实行聘用合同制,转换用人机制,使中小学校人事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逐步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1、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学校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 2、 对在本校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学校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3、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4、 学校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二) 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中小学校进人补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调整和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1、 中小学校空缺岗位进人补员,应先在系统内进行公开招聘,如无合适人选可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 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为:申报增人计划;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和简章;进入人才市场(教育人才分市场)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进行素质测评、专业技术水平鉴定、考核、体检;经学校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并公示;签订《南宁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
3、 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学校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校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如遇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三、 进一步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在重新核定编制、合理设置岗位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岗位聘用,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终身制,将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一)科学设岗。各学校要在重新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和编制结构,按照“精简高效,责权明确,工作量饱满”的原则,合理设置领导岗位、行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教辅)岗位。
1、 小学根据学校的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普通中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总务处,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 ~ 2个机构。完全小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总务处,其中12个班以下的小学不设置内设机构只设管理岗位。
2、 中小学领导职数要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确定。普通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 2名;13― 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 ― 3名;24― 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4名;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名。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教学点指定一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乡镇中心学校可增加校级领导1名。中小学校每个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确定,12个班以下的中学配备1名,13―23个班的学校配备1―2名,24个班以上的学校配备2―3名。
3、 班额原则上普通中学每班学生45 ~ 50人,小学每班40 ~ 45人(农村每班30―35人)。
4、 教师的配备可按高中、初中、小学分别占教职工编制的84%、85%、91%的比例配备。
5、 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配备职员(含领导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二)教师、教辅、工勤岗位实行聘用比例管理。各学校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提出各岗位高级、中级、初级的聘用比例,经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学校自主聘用;可以高职低聘,也可低职高聘,低聘率控制在10%以内。
(三)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上岗条件、考核要求、聘用期限和待遇。 (四)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各学校要通过竞争上岗确定聘用人员。竞争上岗应遵照以下程序:
1、 建立聘用工作组织。为保证竞争上岗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各学校要成立由学校党政领导,人事、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竞争上岗的工作方案及组织实施工作。
2、 公布竞聘岗位。公布竞争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上岗条件、聘用期限和工资待遇等事项。
3、 报名及资格审查。按照《岗位说明书》要求,对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公布符合竞聘人员名单。
4、 竞争上岗。聘用工作小组可通过民主评议、述职演讲、专业技术水平测试、技能测评、双向选择、组织考核等多种形式组织竞争上岗,并根据测试、测评、考核结果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 公示拟聘人员名单。经学校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确定,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6、 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由学校法人代表与教职工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书。
四、建立自主灵活的工资分配制度
各学校在实行岗位聘用制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
(一)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财政部门根据学校人员编制数额、岗位设置情况及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比例,核定学校工资总额,包干使用,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则相应调整包干数额。
(二) 工资内部分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限额内,各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按照各岗位工作职责大小、难易程度、技术要求高低,制定工资内部分配方案;教职工根据所聘岗位及工作绩效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岗变薪变。
(三) 教职工原个人工资标准记入档案工资,作为调动工作单位时工资介绍的依据以及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五、完善考核制度
(一) 学校要对教职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 考核的标准要以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以及年度工作目标作为主体;对不同岗位、不同专业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制定出不同的标准和要求,能够量化的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的文字进行表述。
(三) 考核工作要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和工作实绩。
(四) 要建立健全考核备案制度,确保考核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考核结果要与教职工的聘用、续聘、解聘、工资分配相挂钩。
六、规范辞聘、解聘制度
(一) 学校与教职工双方经协商一致或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规定的辞聘、解聘条件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
(二) 教职工经学校出资培训后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
(三) 受聘人员被解除聘用合同后,如符合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的,学校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校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校每工作一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四) 被解聘人员参照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由原学校代其按解聘前当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解聘前根据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为缴费基数补建个人帐户,按社会保险制度规定比例补交的费用,由原学校代其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同级财政同意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建立个人帐户后,今后需缴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七、做好落聘人员安置,促进教育人才资源合理有序流动
对落聘人员可采取以下办法安置:
(一)教育系统内部交流
1、在本校内调整工作岗位。对教学能力差、又无法继续进修提高、但有责任心的人员,可安排到教辅人员岗位或工勤人员岗位。
2、实行待岗培训。对在校内竞争上岗中落聘的人员,经培训提高、可重新上岗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统一组织对他们进行为期约3个月的培训(进修学习或到条件较好的学校跟班学习)。培训结束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1―2次重新竞争上岗的机会。仍不能上岗的落聘人员,给予半年时间另谋职业,半年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予以解聘。其人事关系可由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
3、到缺编学校进行竞争上岗。落聘的教职工可由市县区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到缺编的学校进行竞争上岗。鼓励落聘人员由重点学校向一般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由城镇调整到农村的,可以保留城镇户口。截止到2003年底,男教师年满55周岁,女教师年满50周岁,原则上在本校竞聘上岗。
4、轮流支教。采取轮流支教的办法,安排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教。支教教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5、对年老多病、接近退休年龄、丧失工作能力的教职工,如符合国家有关病退规定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二)鼓励自谋职业
鼓励有一定专长的落聘人员创办企业、自谋职业,其人事关系由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
八、加强组织管理与监督
(一) 在中小学校实行聘用制度,推行竞争上岗、搞活工资内部分配,关系到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大局,涉及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校要做好宣传发动和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 各学校要按照重新核定的编制和本意见要求,制定本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经校务会、教代会通过后,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
九、各县区可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南 宁 市 人 事 局 南 宁 市 教 育 局
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