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
各区( 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央、省上有关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基层从事支医、支教工作。从2006 年起连续5 年,根据基层需要,采取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方式,每年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安排到我市乡镇中小学、卫生院(所)等从事支医、支教志愿服务活动。
二、实施“一村( 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从2006年起,将“ 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扩大为“ 一村( 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实施范围由重点镇延伸至我市所有村和社区。2006年,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所辖的村和社区、14 个郊区( 市)县重点镇所辖村以及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涉及的村和社区,全面实现“ 一村( 社区)一名大学生”目标,到2007年力争实现全市每个村和社区至少有1名大学生。大学生服务期间每人每月给予800元生活补贴,各级政府要给予经费保证,其中,中心城区由区财政解决,城市规划第二圈层区(市)县由市财政根据各区( 市)县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贴,城市规划第三圈层县( 市)及重点镇由市财政安排。
三、推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作用,继续鼓励和安排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到我市农村、基层在教育、卫生、农业、青年中心、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等领域开展服务活动,积极争取全国项目派往我市农村、基层的志愿者名额,深化“ 西部计划”成都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从2006年起,在我市乡镇、农村、基层单位和产业园区中建立50个就业见习基地,为面向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成都籍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各地对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基地给予适当补贴。
五、启动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社区和基层就业与创业培训工程。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团委等部门会同相关高校,共同建立就业培训基地,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提供相关信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基层建功立业。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农业等部门要针对农村、基层各行业、职业(工种)对人才的要求,积极开展与所学专业相关、相近的职业技能强化培训、职业( 执业)资格培训,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六、建立成都籍在校大学生跟踪服务制度。从2006年起,市教育、人事部门和各区( 市)县对成都籍在校大学生进行跟踪服务,掌握其人数、就读院校、专业等情况,鼓励、支持和协助成都籍大学生回我市农村、社区和基层就业。
七、深化高校教育体制改革。市属高校要以就业为导向,对学生积极开展技能培养和社会实践,提高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同时安排部分招生计划,用于定向培养到农村、基层就业的大学生。我市的“ 一村( 社区)一名大学生”和支医、支教计划要安排部分名额,与高校开展订单式培养。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校合作,开展大学生订单式培养。
八、实行灵活的户籍管理和人事代理政策。对到我市农村、社区和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迁往工作所在地。对到农村、社区、基层工作和到郊区(市)县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2年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九、实行倾斜的职称评定政策。对到我市农村、社区和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依据国家规定的最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提前1年聘任相应职务,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在乡镇、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可免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十、实行连续计算工龄政策。到农村、社区和基层志愿服务的大学生期满后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十一、执行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分政策。从2006 年起,在农村、社区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的,每工作1年且经区( 市)县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笔试总成绩加1分,最高不超过6分,符合其他加分规定的,不累加,可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每工作1年且经区( 市)县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十二、调整公务员招考办法。从2006年起,区( 市)县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考录比例专门面向具有2 年以上农村、社区和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以后逐年提高比例。对招录到区( 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工作1至2年。今后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要注重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到我市农村、社区志愿服务期满后在村和社区正式就业的大学生,要作为补充乡镇(街道)、村党支部、村委会和居委会干部的重要来源。
十三、扶持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基层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参与农业开发,创办、合办农、林、牧等经济实体。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高校、社会等多渠道筹集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提供项目资助和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等支持,协调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在农贷资金上给予倾斜。
十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到我市农村、社区和基层志愿服务期满后未实现再就业的大学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纳入城镇失业人员统筹管理,提供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到我市基层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照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的社会保险办法,参加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促进城乡充分就业,为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人才支撑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明确责任,统筹规划,创新措施,狠抓落实。各级组织、财政、民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团委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十六、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好中国成都大学生就业市场和成都大学生就业网站。各区(市)县要加大投入,建立健全服务机构,实现我市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有机融合。深化政府人才服务机构、高校与农村、基层单位的联系、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服务体系。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在农村和基层创业成才的高校毕业生典型、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基层就业的先进经验。对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表彰奖励。
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