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管理
成职改字〔2005〕1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
职称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门、高新区人事劳动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评价方式,加强农村实用人才资源开发,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成都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方式,加强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1〕2号)和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速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21号)、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职改〔2000〕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我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管理工作,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职改办会同市农委、林业局、水电局、农机局、市科协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市)县在当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市)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各区市县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与业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统一规定,积极主动地抓好这项工作。
二、范围和名称
范围:在乡(镇)、村、组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种养业(果品、花卉、蔬菜、粮油、茶叶;生猪、麻羊、肉鸭、肉鸡、家兔、牛、蜂、水产、特种养殖、动物防疫治病;园林规划与设计、园艺栽培、植物保护、土肥等)、农产品加工业(农业食品加工、畜产品加工、饲料生产等)、农村工业(农村机电、农村小水利、农村水保、农村能源、农村环保等)、农村经济管理(农业生产管理、农畜产品营销、农产品运输、农村旅游管理、农村人力资源、农家乐(餐饮)管理、协会(公司)经营管理、农村商贸、信息中介等)、农村民间艺术等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农村实用人才,均可申报评审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名称及档次为:技术员、助理技师、技师、高级技师。其中技术员和助理技师为初级职务,技师为中级职务,高级技师为高级职务。
三、评审条件
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为主要依据,并考核其专业知识、文化程度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且得到群众公认和业内认可。
(一)技术员
1、应基本了解本专业基础知识,在科技人员的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繁育等技术工作,能解决较为简单的技术问题。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中专(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一年以上;
(2)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或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在种养、加工、经营等方面有一技之长,并带动家庭收入持续增长,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二倍;
(4)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区(市)县以上部门组织的50学时或乡(镇)组织的100学时以上的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或被乡(镇)确认为某一专业的示范户且连续两年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助理技师
1、应初步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能向群众传授本专业的技术知识,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大专毕业,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获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或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并累计参加区(市)县以上部门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或乡(镇)组织的2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
(4)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示范户,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并对周边农户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5)取得技术员职称4年以上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民技术人员初级基础专业理论知识培训且考试合格。
(三)技师
1、能基本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业务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并进行总结分析,指导助理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2)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助理技师职称资格5年以上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民技术人员中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半年以上取得结业证书;
(4)获得县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在县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6)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示范大户,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6倍,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区(市)县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四)高级技师
1、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发展动态,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技术工作中贡献突出,产生了较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能指导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
(2)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技师职称资格5年以上并答辩合格;
(4)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6)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0倍,并带动全村(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市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
(五)对少数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四、评审组织
深化职称改革,全面下放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资格评审权,建立与农村实用人才资源开发相适用的评价机制。
技术员、助理技师、技师评委会由区(市)县负责组建,评审通过的技术员、助理技师由区(市)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行文,技师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行文。高级技师评委会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农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区(市)县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同时行使专业技术工作站职责,承担人才评价、咨询服务、技能培训指导等专家服务工作。
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委会成员要求及评审费收取等按照《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成职改字〔2002〕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职改办〔2004〕122号)的相关条款执行。
五、评审工作程序
初、中级:个人申请(提交毕业证书、技术总结、村(组)出具的业绩证明、技术培训合同、绿色证书、奖励证书、《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等)→乡(镇)审查、签署推荐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送初、中级评委会评审→初级送区(市)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行文并颁发证书;中级由区(市)县职改办推荐,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行文并颁发证书。
高级:个人申请(提交材料与初级相同)→乡(镇)审查、
签署推荐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区(市)县职改办推荐→送相应评委会评审→在申报地进行评审结果公示→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行文并颁发证书。
各区(市)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按照规范的评审要求,优化工作程序,以真正体现群众公认,业内认可。
六、考核与培训
对获得了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农村实用人才,由区(市)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业务技术档案,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其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各区(市)县职改办应加强检查和监督。
获得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培训和教育情况应进行定期登记,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继续教育和培训提供条件,主动承担培训和继续教育义务,人事(职改)部门对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农村实用人才的考核成绩和培训、继续教育情况记入业务技术档案,作为奖惩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的依据。
七、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设立在乡镇及以下的基层服务组织,在农村招聘相关人员时,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的权利;
2、受聘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村实用人才,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利;
3、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定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4、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5、在推荐享受各类荣誉称号和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选拔;
6、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和信息资料;
7、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
(二)获得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有以下义务:
1、要坚持业务学习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
2、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给的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带头搞好科技普及、推广和为农户服务,积极向农民传授科学技术,群众共同致富。
3、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八、本办法由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