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行政机关录


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财政局

关于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

及期满后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苏人发[2002]16号

 

各市、区人事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苏州新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对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及期满后有关工资福利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待遇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含试用期未满人员)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间按照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应及时予以任职定级,确定相应的职务和级别工资。

    2.非直接从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如原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身份),其工资待遇按照省人事厅苏人四[1995]8号文中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待遇。如原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人员,其试用期工资待遇根据录用时明确的报考职位,分别按办事员、科员职务,比照本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相应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原则上应略低于同条件人员。掌握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低一档工资确定,但不低于本人学历定级工资。试用期满,按录用后正式任命的职务和确定的级别,从期满的下月起,再比照本单位同条件的人员重新理顺其工资关系。

    二、其它有关待遇

    1惫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同样发给省、市规定的基础津贴、综合补贴、午餐出差补贴、医贴及其它补贴。职务岗位津贴按试用期标准执行,期满后再比照本单位同条件的人员重新确定其标准。

    2卑凑展娑ǚ⒎诺目己私薄⒛勘杲保根据本人年度考核结果予以确定。

    3特殊行业的岗位津贴(公安、政法干警津贴、纪检监察办案津贴、信访津贴等)根据本人是否在岗等确定发放金额;试用期内不享受本单位节编奖,期满后可全额发放。

    4惫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享受公休假、探亲假等待遇,待试用期满后按规定执行。

    三、依(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同样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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