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导航
首页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律法规
关于申渝
经典案例
买卖合同
国内贸易
涉外贸易
投资经营
融资租赁
借款担保、信托
建筑房产
知识产权类
行纪、居间
借贷合同
加工承揽
其他
合同文本
房屋买卖合同
居间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
国内贸易合同
国内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知识产权类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
担保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最新动态
律师团队
聘请律师
联系我们
English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事业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人员要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市、县(市、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可以成立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基本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实施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填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四)考试、考核、体检;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六)公示招聘结果;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聘计划实施方案由用人单位制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并以文件形式报市人事局。招聘计划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实有人数、实际空编数以及拟招聘人员总数; (二)拟招聘岗位名称、专业、任职资格条件和人数; (三)招聘对象的条件(包括地域范围、专业、学历或职称、年龄和特殊要求等); (四)拟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原则上每年统一组织一次。每年三月底之前,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分别编制本县(市、区)、本系统的招聘计划并上报市人事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也可适时向市人事部门上报招聘计划。 第十三条 市人事部门会同组织、编制部门对市属事业单位和各主管部门编制汇总的招聘计划进行审定,报市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市人事编制部门核准后,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由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在县级以上主流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和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和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及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各岗位的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1:4(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和特殊岗位除外)。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根据招聘单位和招聘对象情况,具体的考试内容和采用的考试方法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确定,并在每次招聘信息中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通常情况下,笔试、面试及体检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笔试、面试及体检的相关条件和程序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拟定。 第十八条 考试(考核)、体检合格人员,按照招聘岗位职数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书面材料,同时要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条 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经用人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聘人员。由政府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由单位)对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用人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报批或备案,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文本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确立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人事档案可转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严格公开招聘工作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律法规
联系人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
上海海事海商网
上海涉外投资网
上海刑事辩护网
申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