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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事行政复议暂行规定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人事行政行为,保护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各区人事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湖北省人事行政复议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复议机关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各区人事局的具体人事行政行为不 服的,可以选择向各区人民政府或市人事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机构
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是市人事局的行政复议机构。市人事局 政策法规处在相关职能处室配合下,具体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各区人事局具体人事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人事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人事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各区人事局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复议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下具体人事行政行为不服,可 申请行政复议: 1、各区人事局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活 动、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各区人事局颁发许可证、资格证 等证书,或者申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事项,各 区人事局没有依法办理的行为; 3、各区人事局作出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 撤销决定的行为; 4、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具体人事行政行为。 (二)各区人事局的以下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各区人事局作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行为。 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申诉; 2、各区人事局对人事争议作出调解、裁决的行为。可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各区人事局对人事信访问题的答复、决定或其他处理行为。可按照《信访条例》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
四、复议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各区人事局具体人事行政行为不 服,选择向市人事局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人事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申请人应当递交《人事行政复议申请书》。《人事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单位的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人事行政复议申请书》未载明规定内容之一的,将《人事行 政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人事行政复 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笔录由申请人校阅后签名或盖章。
五、复议受理
(一)市人事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此之外,行政复议申 请自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市人事局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 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六、审理和决定
(一)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 求或者市人事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二)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 内,将人事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人事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的区人事局。当事的区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 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人事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市人事局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 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人事行政行为的审查。 (四)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市 人事局对依《国家赔偿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人事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人事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五)市人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但是法律规定的人事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 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市人事局负责人批 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六)市人事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人事行政复议决 定书》,并加盖印章。《人事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复议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人事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 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人事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人事 行政行为的各区人事局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人事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市人事局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事项
涉及人事行政复议的中止、终止、决定、时限、执行、复议后 诉讼的其他事项,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湖北省人事行政复议规则》执行。
九、联系电话
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 824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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