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管理
济南市人事局
济南市公安局 文件
济人字[2002]40号
关于加强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事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引进和储备高层次人才,对愿意来我市工作,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采取“先接收后落户”的政策,在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立集体户口。为加强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户条件
(一)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需办理落户时,原则上应按《济南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允许在非国有单位设立“小集体户口”的通知》(济公户字[2001]第3号)精神办理。经查实确无落户条件的,可申请入户“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
(二)对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取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先接收后落户”的政策。毕业前,持《就业协议书》到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接收手续;毕业后,持相关手续经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
(三)办理了登记、落户手续的毕业生,可由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推荐就业,也可自行落实就业单位。凡在派遣期内落实单位的,由济南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办理就业手续,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超过派遣期的由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落户手续
凡申请落户“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毕业生需完备以下手续:
(一)单位代理的:
1.本人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学士学位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接收单位证明信
3.本人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4.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和接受单位所属派出所出具的不具备落户条件证明信
5.济南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6.济南市人口管理办公室开具的减(免)城市增容配套费审核批准函
7.签订《济南市人事代理协议书》
(二)个人代理的:
1.本人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学士学位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本人与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的.《个人代理协议》
3.济南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4.济南市人口管理办公室开具的减(免)城市增容配套费审核批准函
5.《济南市人事代理协议书》
三、落户程序
(一)符合落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需完备相关手续向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考察审核相关手续及证件,同意后填写《入户审批表》并签属意见,加盖公章后,装订粘贴“户口审批材料”卷皮,上报济南市公安局审批。
(三)济南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分局、派出所依据审批件办理准迁落户手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建立“集体户口”相关薄、卡。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实行专人专管。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用人单位要设户籍协管员,专人负责集体户口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口核对、人口统计、居民身份证管理等各项户政管理工作。所辖公安派出所也要指导、协助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做好集体户口管理工作,结合日常户政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为定期参加审验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理居民身份证、出具户籍证明信等户籍服务。
(二)实行定期审验制度。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入户人员管理和教育,负责督促落实半年一次户口审验和及时通报制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分别于每年6月1日至10日,12月1日至10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通报一次集体户口成员的寄住地址、联系电话或传呼。对服务处所、寄住地址、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或入户人员分配、购建住房、聘用单位设立“小集
体户口”的,应在一个月内及时通知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变更更正。对逾期不报或所报情况严重不实者,或多次联系不上的,派出所将拒绝提供一切户籍服务项目。未按规定审验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注销户口。
(三)加强日常管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及所辖派出所对呈报的入户申请要进行严格审查、限时审批,防止和杜绝虚报、瞒报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问题的发生。对集体户口人员要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同时按照《济南市公安局寄住人口管理规定》,搞好信息转递,要及时通知寄住地派出所落实实有人口管理,防止漏管失控问题的发生。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