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培训)中心(学校)以及境外机构、外资企业(机构)面向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各类职业界培训。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十几个企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为获得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而进行的教育训练,包括就业前培训、学徒培训、转业培训、岗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技师培训、高级技师培训等。
第五条: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发展职业技能培训事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有计划的对劳动者进行技能培训。
技能培训要与就业紧密结合,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从事技术公众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持市劳动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上岗。
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培训期限;
㈡有与培训目标相适应,符合《国际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㈢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专业结构合理的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理论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㈣有适应培训规模的固定培训场地、必备的教具和学习(实验)设备;
㈤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职业技能培训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
㈠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由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经验。
㈡初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一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㈢中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三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专业(工种)高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㈣高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五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应具有中专或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十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技师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八条: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办学审批制度。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学校伙伴的单位或个人,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安市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审批表》,同事报送本办法第六、七条所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在全市范围内招生,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在区(县)范围内招生的,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应在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培训类别、工种、规模、范围和有效期限内招生。每期招生开班后一周内应将学员登记表报送批准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进行学员注册。
第十条:参加技术等级、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学员,应坚持同一工种的培训,原则按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顺序逐级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职业培训应选用国家劳动部和各行业部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编写的教材。给培训机构可根据学员结构和社会需求作适当的调整,其幅度不得超过20%,且应保证: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课时应占职业技能培训总学时的50%以上。国家尚未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培训机构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定后使用。
第十二条:培训结束后,职业培训实体应组织学员到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工人考核机构参加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各级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介绍和录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方准予办理从业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刊播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的职业培训实体,须填写《西安市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审批表》,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广告媒介办理刊播手续。
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实行一班(期)一审(批)制,有效期30天。
广告经管者,广告发布者代理或发布此类广告时,应严格按照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盖章的《西安市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审批表》审批的广告内容刊播广告,并同时发布审批号。未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及广告内容不实,证明材料不全的各类职业技能招生广告,广告经管者、广告发布者一律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培训的收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价费发[1995]321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监督管理。
对不安教学大纲、计划组织培训,培训质量差的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学员有权向批准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严肃查处。
对未经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在培训中弄虚作假、欺骗学员的,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停止办学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在培训中伪造滥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欺骗学员钱财,触犯刑律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证明,刊播或代理未经审批的职业技能培训广告和发布虚假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告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外省、市培训机构在西安地区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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