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的补贴政策
一、社保补贴的对象、范围及相关政策 [日期]2006-12-18
1、对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企业实体均可申请社保补贴。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女40岁、男50岁)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2/3计算,采取先缴后补的原则,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请社保补贴的程序:
1、区、县属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转区、县财政部门核拨;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转市财政部门核拨。
2、灵活就业人员的补贴申领办法,由本人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社保金缴费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到档案托管部门办理申报,由档案托管部门统一到劳动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核发。
三、申请社保补贴应填写《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并附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劳动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7.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8.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9.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
10.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