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人事考试违纪人员处理暂行规

 


(2003年7月9日青岛市人事局发布  青人发 [2003] 17号)

各区(市)人事局、监察局,市直及驻青有关单位人事处:
  为维护我市各项人事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鲁人发[2002]38号)要求,现将《青岛市人事考试违纪人员处理暂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事考试违纪人员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考试管理,保证人事考试工作的公平、规范、有序,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人事部和山东省人事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各类人事考试,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各种资格(水平)、职(执)业资格、等级考试、应用能力考试,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录用考试,公务员过渡考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试以及由人事部门组织的其他考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青岛市人事局是青岛市人事考试的主管部门,市人事局考试中心负责全市人事考试管理工作。 
  第四条  考试期间,各考点根据考务工作要求组织考试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监察局负责派遣行政监察员、市人事局负责派遣巡视员对各考点进行监督、监察。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六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科试卷按零分处理。
  1. 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规定位置存放的;
  2.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 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或在试卷上做其他标记的;
  4. 未在规定的考场或座位上参加考试的;
  5. 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七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人事考试资格,由市人事局备案,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1.证件不全、且不听劝阻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2.交头接耳,打暗号、手势,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3.携带小抄、传递答案、交换试卷、偷看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4.计算机考试中抄袭他人答案或帮助他人操作键盘、鼠标,故意转动显示器让他人抄袭,以及不按考试要求点击交卷按钮,造成考试分数不能恢复的;
  5.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第八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人事考试资格,三年内不准参加人事考试,同时由市人事局备案,通知其所在单位,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1. 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取得考试资格的;
  2. 找人替考或代人考试的;
  3. 偷换试卷的,在用计算机进行的考试中输入其他考生的准考证号的;
  4. 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5. 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第九条  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应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应考人员,除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及三年不准报考外,还要由主管部门严肃处理。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上述违纪现象,由监考员、巡视员负责对应考人员的违纪行为分别在《考场记录单》和《巡视记录表》中如实进行记录,包括违纪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具体时间、具体情节等,并在规定位置签名;对客观题考试中的违纪行为,监考员还要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涂黑违纪标记。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及其他考务工作有关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协助应考人员作弊的、对应考人员作弊行为视而不见有失职行为的,授意或参与组织作弊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由市人事局、市监察局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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