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有关

 

青编办字[2002]45号

各区市编办,市直各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省编办《关于开展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编办[2002]60号),自200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对全市事业单位开展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初始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的范围
  凡已在我市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并取得了《山东省事业法人登记证》和已具备事业法人资格尚未进行登记的事业单位,均应按照《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申请登记,领取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登记的管辖
  (一)事业单位登记实行分级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理;区市及其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由各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受理。
  (二)中央、省驻青事业单位的初始登记,由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受理。
  (三)多个投资主体共同举办的事业单位,区别情况对待:
  1.投资主体属同一地区、同一层级的,由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受理。 
  2.投资主体属同一地区、不同层级的,由最高层级的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受理。
  3.跨地区共同投资的,由事业单位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
  三、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文件。
  (三)资金证明或验资证明。提供2001年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提交由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住所证明。其中产权自有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的,提供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属无偿使用的,由住所提供单位出具其产权证明和无偿使用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举办单位出具的任现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六)执业许可证书(仅限于实行许可证制度的事业单位)。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登记工作程序
  (一)各举办单位按登记管辖范围统一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有关表格,一式三份核发给所属事业单位;市、区市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
  (二)各事业单位按第三条要求提供申请登记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和审查事业单位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核准登记并颁发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收缴《山东省事业法人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五、收费标准
事业单位登记收费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即:初始登记(备案)费每件300元;变更登记费每件150元;登记公告费按实际支出由申请单位负担;年检费免收。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六、有关要求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须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初始登记。
  (二)事业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形式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开办资金变动幅度超过30%时应进行变更登记。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应出具对其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提交任免职文件等材料。
  (三)撤消、合并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撤消或合并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同时缴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四)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由同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五)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登记,对不按规定申请登记,逾期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再列入事业单位管理范围。
  (六)对暂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重新办理《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时间另行通知。ジ饔泄鼐侔斓ノ挥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创造条件,使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尽快向事业法人过渡,并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七)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年检的,要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八)原《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使用至2002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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