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试用期管理试行
为加强国家公务员(含机关工作者,下同)试用期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国家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试行意见。
一、国家公务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市人事局负责试期满国家公务员的正式录用和取消录用资格的审批工作,各区(市)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和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本区(市)和本部门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管理工作。
二、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凭市人事局签发的《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调转手续。试用期间,其人事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同级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用人单位、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签定人事代理协议,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支付社会保险费。
三、市人事局按规定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进行初任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用人单位也要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进行岗位培训。
四、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
1、发现与招考职位任职资格条件不符、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受到治安、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
3、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构成任职回避而隐瞒不报的;
4、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的;
5、组织纪律散漫,经常无故迟到、早退;试用期间,无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累计超过30天的;
6、无故不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
7、本人自愿放弃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
8、因其他问题不适合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
五、用人单位在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察适应职位任职要求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试用期满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满后提交个人总结,并进行述职,所在处(科)室对其进行评议并依据平时表现、述职和民主评述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所在处(科)室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分析并撰写考核材料。考核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情况;考核方法和程序;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工作实绩、适应职位任职要求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的考核等次等。用人单位党委(党组)对考核材料、考核等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一式两份)和个人总结一并报送市人事局审批。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或部门,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由市人事局审批。
六、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合格人员,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其人事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同级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转介到用人单位,办理正式调入手续。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按青人字(1997)58号文件执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取消录用资格,到人才市场登记就业或自谋职业。
七、本意见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