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
东社保函〔2007〕24号
各社会保障分局: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须同时参加地方养老保险。
地方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3%,其中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划转2个百分点、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划转1个百分点,作地方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全部计入参保人的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因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参加失业保险,为维持其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缴费基数的3%,现决定从2007年4月1日起,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由18%调整为19%,其中8个百分点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3个百分点划入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