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06109号),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适当调整提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540/月;二类工资区500/月;三类工资区460 /月;四类工资区420/月。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71日起执行。

    三、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均应按此通知执行,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应范围

 

 

二○○六年九月十一

 

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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