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

鄂财社发[2003]7号
解决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军队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军队的建设和稳定。近些年来,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想方设法为军队建设排忧解难,取得明显成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00]19号),湖北省委常委议军会议研究决定和鄂府[2003]第030号批件同意,采取“四纳入”措施,进一步做好军队随军家属优抚和社会保障工作,即把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党管武装工作内容,纳入社会就业工程,纳入“双拥”评选要求,纳入社会基本生活保障范畴,并明确从2002年8月1日起,由省财政按驻鄂部队随军配偶下岗、失业人员月人平200元的标准列支专项经费,用于解决随军配偶生活补助和促进就业。其中100元作为每人每月的生活补助费,发放到各申报户;另100元作为促进随军家属再就业经费或特殊困难补助,由各部队掌握使用。各部队要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现将《驻鄂部队随军配偶下岗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驻鄂部队随军配偶下岗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 为了把省委、省政府对驻鄂部队随军配偶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帮助解决随军配偶在下岗、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稳定军心,巩固国防,促进部队全面建设,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常委2002年议军会议纪要和鄂府[2003]第030号批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对象及标准 驻鄂部队随军配偶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随队到湖北落户的现役军官或文职干部配偶。 (一)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享受生活补助费: l、无工作且无收入的。 2、随军随队到湖北未安排工作且无收入的。 3、随军随队到湖北安排工作后下岗或失业,且在下岗失业期间未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 (二)干部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享受生活补助费: 1、未随军的。 2、办理随军手续未随队到湖北落户的。 3、组织已安排就业,由于本人原因未能报到上岗的。 4、已在各种性质的经济实体或单位就业的(含合同工、部队内部安置以及自谋职业有收入的)。 5、已办理离退休或内退手续的。 (三)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驻鄂部队干部转业、复员、离退休及调离湖北时(不含公派出国、出境以及入院校学习实际未减人员),从下达命令或通知的下月起,停发其配偶生活补助费。 2、驻鄂部队干部与其离婚的,从办理离婚手续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其生活补助费。 3、驻鄂部队干部牺牲、病故的,从牺牲、病故的第7个月起,停发其配偶生活补助费。 4、已就业(含合同工、部队内部安置以及自谋职业有收入的)的,从就业的当月起停发生活补助费。 (四)随军配偶下岗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随军配偶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持其身份证、户口本、下岗、失业证明材料,到所在部队政治机关申请并填写《驻鄂部队随军配偶下岗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审批表》。 (二)逐级申报。每年4月、10月上旬,分别由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处)、后勤部(处)机关(或独立营级单位党委)提出所属单位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对象,报所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人武部审核后,联名报所在地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核实,尔后再联名报省财政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军区政治部。 (三)审批发放。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审批,联名行文,由民政厅将批准享受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名单,逐级通知到各县(市、区)民政局和人武部,再由人武部通知辖区驻军各单位。每年6月和12月中旬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或独立营级单位党委)指定专人到所在县(市、区)民政局统一领取生活补助费,并及时发放到各申报户。其中用于促进随军家属再就业经费或特殊困难补助经费,由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拨给各级当地驻鄂部队最高独立单位,集中掌握使用。 三、经费来源及发放办法 发放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按实际支出数核销。每年5月和11月,省财政厅将省级所需生活补助经费直接拨付给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财政专户,再由各级财政局拨付给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武汉市内驻军所需上述经费,由财政厅直接拨付给民政厅负责发放。 四、监督与管理 (一)严格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个人申请、团级以上政治部(处)、后勤部(处)(或独立营级单位党委)证明材料、《驻鄂部队随军配偶下岗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审批表》、申请享受生活补助费人员花名册等资料是否健全,申请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承办手续是否规范。 (二)实行群众监督。驻军团(旅)级单位干部、财务部门对享受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报领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追回其已领的生活补助费。 1、虚报或冒领生活补助费的。 2、在享受该生活补助费期间已就业(含合同工、部队内部安置以及自谋职业有收入的),不按规定报告审批、发放机关,继续领取生活补助费的。 (三)拨给各单位用于促进随军家属再就业或特殊困难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此项资金的落实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并随时配合审计部门对分配使用此项资金的单位进行审计。 本办法从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此件发驻鄂部队团以上单位)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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