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
你局《关于女性自谋职业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请示》(闽机险[2006]19号)悉。经8月15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在你局参保的女性自谋职业人员退休年龄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由你局经办,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你局选择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女性自谋职业人员仍按原有身份确定退休年龄,即女干部年满55周岁时退休,女工人年满50周岁时退休。
二、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在你局参保,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你局选择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女性自谋职业人员中,原属于干部身份的人员,仍按原有身份确定退休年龄,即年满55周岁时退休;原属于工人身份的人员,退休年龄参照《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国有企业(含县、区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女工人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自主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退休。
三、已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女性自谋职业人员,其退休年龄的确定参照本批复意见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