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化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省厅决定委托省职业培训中心协助职业培训处管理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心在职业培训处指导下主要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技能培训业务指导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设区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
(一)省职业培训中心负责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
职业技能培训的技术指导和建立服务网络,拟定全省开展职业培训工作计划。
(二)加强教学服务和指导。由省职业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学研究、经验交流和咨询服务,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大纲的开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部颁培训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以及相关职业标准要求组织教学。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制定计划、大纲的职业(工种),指导学校自行制定和编写,并上报省职业培训中心并经专家论证后再组织实施。建立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
(三)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社会需求信息,指导各民办培训机构开展社会急需的新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将合格人员信息与全省劳动力市场接轨。对技术工种(专业)培训合格结业的人员要积极引导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要充分利用职业培训资源,根据优势互补、合理分配原则,指导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形成职业培训网络,建立全省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享平台。
二、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办学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特别要对培训职业(工种)、规模、实验实训设备配置情况、教师队伍及其素质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报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评估工作由省职业培训中心负责,评估意见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严格把好招生广告监督关。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刊登(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必须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做好职业培训虚假广告(简章)查处工作。
(三)严格把好监督检查关。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职业培训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个人和宣传舆论监督作用,设置投诉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社会投诉。省职业培训中心负责对投诉省属民办培训机构培训工作的调查。对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和不具备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提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年度报备制度。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诚信评选活动,对于教学质量好、就业率达到90%以上的单位,授予“职业培训诚信单位”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创名校和精品专业活动。对办学质量高的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推荐,通过广泛宣传,树立名牌学校或名牌专业的形象,倡导依法办学的良好风气,积极营造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确保我省职业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职业培训处和省职业培训中心反馈。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