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闽劳

 
 
各产煤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福建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实施意见》(闽安委[2006]26号),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在煤矿整顿工作中,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统一部署,切实保障煤矿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加强我省煤矿企业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狠抓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薄弱环节     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站在全省工作大局的高度,狠抓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薄弱环节。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根据本地实际,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合法用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煤矿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与指导,提高煤矿企业法律意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深入煤矿企业,广泛宣传《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经营者及劳工负责人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和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对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做的好的煤矿企业要进行宣传、好的做法要推广,对严重违法用工行为利用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三、强化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督促煤矿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我省开展企业劳动合同三年行动方案要求,煤矿企业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强化劳动合同的执法监察,依法督促煤矿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煤矿企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对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责令企业赔偿。     四、依法督促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煤矿井下作业易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对于保护煤矿企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相关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2006]19号)和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施平安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232号)精神,将煤矿企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为每一位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煤矿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工伤预防知识岗前培训,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五、严禁企业使用童工,严禁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障权益作为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六、大力治理煤矿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煤矿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摸底,及时掌握工资支付情况,要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纠,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七、严格执行工时制度严禁煤矿企业强迫职工超时作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强迫煤矿企业职工超时作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八、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护煤矿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组织人员深入煤矿企业,及时排查非法用工行为;定期或不定期要求煤矿企业报送书面材料并及时审查,掌握煤矿企业在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工资制度、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情况;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发现煤矿企业有违法用工现象的,应依法严肃处理;要将有违法用工隐患的煤矿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实施跟踪检查;对有重大违法用工行为的,依法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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