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文件省

省、部属驻榕各单位、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根据《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闽政〔2000〕文298号)精神,并在实施《福建省省、部属驻榕机关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闽劳社〔2000〕50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159号)和《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补充意见》(闽劳社〔2001〕537号)文的基础上,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部属驻榕机关单位公务员从2002年起医疗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不含门诊11个特殊病种)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包括个人帐户支付)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公务员个人负担20%,退休公务员个人负担16%,其余部分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负担后,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解决。 二、调整一次性划入公务员个人帐户补助标准 从2002年起,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给予适当补助,暂定三年。具体标准为:法定退休年龄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年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资金30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每年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资金500元。 三、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风险金 为了更好地解决公务员特殊情况下的医疗费用补助问题,从2002年起,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风险资金制度。公务员医疗补助风险资金来源:1、省部属驻榕机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上年结余50%转入;2、由用人单位按在职          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风险资金按《福建省省直单位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后医疗经费筹集与列支渠道暂行规定》(闽财社〔200113号)中有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渠道列支,与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标准6%一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纳。省、部属驻榕机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风险资金纳入省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弥补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收支缺口。 四、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补助资金的安排意见》(闽劳社〔2001〕503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二OO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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