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劳社[2006]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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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80元、540元、480元、 440元四个档次,各档次具体实行地区见附件1。 (二)核定失业保险金1—12个月计发比例为: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按照计发基数的60%核定;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按照计发基数的65%核定;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其以上,按照计发基数的70%核定。 (三)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比例为: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7年的,一律按照计发基数的60%核定;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7年不满22年,按照计发基数的65%核定;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2年不满27年,按照计发基数的70%核定;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7年及其以上,按照计发基数的75%核定。 (四)未实行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相同失业保险政策的地区,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当地计发基数的60%核定。 冬季取暖期期间为失业人员增发其领取标准20%的失业保险金,增发时间同当地取暖期,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各档次及累计缴费时间段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见附件2。 二、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的激励约束机制,组织、帮助、督促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活动,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与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及接受再就业援助情况结合起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接受失业或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 (二)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职业培训的; (三)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 (四)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且有稳定收入的。 三、要求 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是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和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调整标准所需资金到位和政策落实。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将新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新的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河北省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及实行地区(略) 2、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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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