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庭达标检查验


冀劳社办[2006]50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劳动仲裁庭达标检查验收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270号)要求,2006年将组织对劳动仲裁庭达标情况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方法
  经各设区市组织自查,认为达到劳动仲裁庭规范化标准的,向省厅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河北省劳动仲裁庭达标申报表》。县(市、区)的验收申请先报所属设区市仲裁委,设区市签署意见盖章后,统一上报省厅仲裁委办公室。经省厅仲裁委办公室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省厅组织逐个实地验收,并作出书面验收意见,提交省劳动仲裁庭达标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记录、旁听庭审、查看设备设施的方式进行。按照标准逐项计分,综合评审。对达到90分以上(含)的颁发“优秀仲裁庭”牌匾;70分以上(含),90分以下的颁发“达标仲裁庭”牌匾。
  二、验收分组
  省厅将从各设区市抽调人员组成验收组,分片交叉验收。验收组成员的组成:第一组石家庄、邯郸、邢台市;第二组沧州、衡水、保定、廊坊市;第三组唐山、秦皇岛、承德、张家口市。请各设区市安排一名仲裁处(科)长参加。
  验收分工:第一组负责验收唐山、秦皇岛、承德、张家口市及所属县区;第二组负责验收石家庄、邯郸、邢台市及所属县区;第三组负责验收沧州、衡水、保定、廊坊市及所属县区。
  三、验收时间
  2006年9月份开始验收设区市劳动仲裁庭达标情况;2006年12月底前验收部分县(市、区)劳动仲裁庭达标情况。具体时间根据各设区市申报情况提前15日通知。
  请各设区市抓紧组织自查,于8月底前上报达标申报表,以便统一安排验收时间。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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