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晋升工
桂人发[1998]34号 1998年4月30日
各地、市、县人事局,区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精神,事业单位参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一般从下一年度的一月起发给。现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晋升工资档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前晋长工资档次范围,从1994年至1997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并且是1997年12月31日在册的工作人员。
二、提前晋升工资档次的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优先考虑:
1、获得三等功及以上奖励或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边疆两年评为优秀等次的;
2、1994年以来获得地、厅级以上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单项科技奖(多人合作项目,个人排名为前三名的);
3、1994年以来在科研和科技推广及管理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受地、厅级以上表彰先进生产、工作者的;
三、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后,考核年限从提前晋升的当年重新计算。
四、一九九四年以来(不含一九九三年前获奖励工资套改时高套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已获奖励升级的人员,本年度不再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五、各单位提前晋升工资档次的指标,由各单位在年度考核完成时,填报本单位的提前晋升工资申报表,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指标下在后各单位再按现等到资办法报批。1994、1995、1996、1997年四个年度的升级指标可全并使用,介要控制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得超过13%,增加工资均从一九九八年一月起执行。
六、从一九九八年起,今后每年年度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提前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工作,均从当年考核完成的次年的一月起执行。对于人数少于30人以下的单位,其指标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报批,统一掌握合作。
七、对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提前晋升职务工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工作人员的关心,各单位在实施这项工作时要让广大工作人员了解政策,在确定提前晋升人员时,严肃认真地做好年度考核工作,一定要坚持标准,并将提前晋升的结果公开,以真正体现工资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八、本通知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