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计发问题的通知
桂人发[1997]61号 1997年8月7日
各地、市、县人事局,区直各单位:
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不少部门和单位询问,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如何计发,现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薪发[1994]3号文精神,经研究,在中央没有统一的规定下达前,暂按如下办法办理:
一、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退职人员,退职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发给;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不满2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5%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65%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45%计发。
三、按上述办法发退职生活费加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津贴后,如低于当地职工基本生活费用数额的,可补足到当地职工最低基本生活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