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发[1998]107号 1998年11月19
区直各单位:
    我区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旨标准已明显偏低。为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调整为1600元;因工(公)牺牲的人员,每人增加400元;     二、丧葬费包干使用。使用范围包括:收殓、运尸、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尸体存放、化妆整容、租赁费、等费用,没有火化条件的地区含棺材、掩埋及其他有关费用。由于死者家属的行为而造成丧葬费超支的,其超支部分由家属自理。     三、各地、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及范围,可以在不超过上述标准和范围的前提下,由当地人事、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     四、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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