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截止办理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
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截止办理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退款补缴工作的通告
根据《关于对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实行“延后缴费”的处理意见》(佛劳社[2005]240号)规定:“市(区)从本地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之时至2005年12月30日前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人员,如本人申请,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差额缴费年限保险费后,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办理至今已有1.2万多名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补缴到规定缴费年限后,已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较好地解决了此类人员的养老后顾之忧。但至今仍有部分符合条件的对象未来办理。
现决定此项工作于2007年3月31日截止办理。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规定限期内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款补缴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