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局)、公安局、总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令9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以及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落实农民工十件实事精神,认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2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6年10月12日至2007年2月12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娱乐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检查的重点内容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及我省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各地建立和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情况,如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情况、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情况、农民工和劳动者维权公告牌设置情况,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时间为2006年10月12日至2006年11月5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在社会上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普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尤其是《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促使用人单位自觉守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要以督促检查建筑领域、餐饮娱乐领域《农民工维权公告牌》的设置情况为重点,为农民工送法、帮农民工学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正当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自查。时间为2006年11月6日至2006年11月20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出关于报送工资支付有关情况的书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其2006年1月以来的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到所在区域劳动保障部门。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数及人员构成情况、拖欠的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三)汇总上报拖欠工资数额阶段(2006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所辖区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涉及建筑业企业的,抄送上一级建设部门。
    (四)执法检查阶段(2006年12月6日至2007年2月12日)。全省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参与涉及建设领域的执法检查)、公安、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根据用人单位上报的工资支付情况,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及企业自查阶段中反映出的问题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此阶段,省辖市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总工会要派出联合督查组,对部分县(市、区)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依法从快从严查处;凡涉及各职能部门的,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司法等多种手段,依法快速解决。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也将派出督查组赴有关市、县(区)进行督促检查。对专项检查工作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做好回头看、查死角工作,巩固专项检查活动效果。
    三、工作措施
   (一)点面结合,强力清查。按照要求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对重点单位深入工地、车间检查;对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案件建立台帐,专人负责,逐件落实。
   (二)从重从快处罚(处理)。按照“快受理、快立案、快查处、快结案”的原则,对查出的和接受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要坚决整改,严肃处理;对拒不整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外,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和赔偿金、恶意拖欠的建筑业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企业建筑资质和项目经理人资质,暂停其招投标资格,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拖欠数额较大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单位,取消其资质,直至清理出河南建筑市场。
   (三)行政司法联动,确保执法效果。对恶意欠薪,企业负责人有欺诈、逃匿、暗中转移资产躲避债务行为的,公安部门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清欠”活动顺利进行;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媒体曝光,舆论监督。各地要把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情况有计划地向媒体通报予以适当报道;春节前,专项行动领导协调小组要通过媒体向社会集中曝光一批恶意欠薪的“黑心老板”。
   (五)落实制度,完善机制。狠抓已出台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等长效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抓紧在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进一步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发生。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既是一项具体工作,又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以对农民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把组织开展好这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摆到当前重要议事日程上来,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做好此次专项检查行动,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公安厅、总工会决定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检查对象,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要进一步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机制,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的畅通,认真做好举报投诉电话 24小时值班接听制度,对举报投诉的案件建立台帐,依法严厉查处。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参与专项行动的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调查,按照“快受理、快立案、快查处、快结案”的要求,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黑心”老板,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要积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处理,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充分发挥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同时各地要积极争取人民法院、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发挥部门联动的优势,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四)强化执法力度,依法严肃处理。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不按我省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精神,尽快执结。
   (五)做好报送有关材料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于2006年10月30日前将本市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方案、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2、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于2006年12月7日前汇总用人单位自查阶段有关数据,包括用人单位户数、自查涉及职工人数及其中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3、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于2006年12月22日、2007年1月12日、2007年2月7日分三次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并附阶段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2)的形式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4、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于2007年2月10日前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 2)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专项检查结束后,将根据各地此项工作开展的情况,通报表扬专项检查行动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并推荐参加全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

    附件:1.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平均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组长:何  雄  省建设厅副厅长
            孙世海  省公安厅副厅长
            周培荫  省总工会副主席
    成  员:尚文卿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  总队总队长

            张  达  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处长
            安跃生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队长
            杨得杰  省总工会保障工作部部长
    
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总队)
    
    联系人:尚文卿    联系电话:0371—6593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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