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发〔2003〕30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当前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新人发〔2002〕18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人事厅制定了《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二○○三年五月九日
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新人发〔2002〕18号文件规定,制定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的需要,自主聘任获得任职资格或具备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应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四条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在批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第二章聘任原则
第五条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品行端正、业绩突出、有创新意识、群众公认、无私奉献的要求进行聘任。
第六条坚持按需设岗,以岗择人,按岗聘任的原则。按照自治区下发的各系列岗位结构比例意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岗聘任。
第七条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所设岗位的聘任,应在单位内进行公开竞争,择优聘任;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面向社会招聘。
第八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上岗应实行“六公开”制度,即政策公开、岗位公开、聘任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办法公开、聘任结果公开。第三章聘任条件
第九条必须具备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
第十条必须获得与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等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必须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各单位按照上述聘任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岗位聘任条件。第四章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组建聘任工作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组织人事、相关技术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考评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公布聘任岗位和聘任条件,明确考评办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根据公布岗位和聘任条件,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组织考评。程序为:个人述职、业绩考核、群众测评,按照确定的考试、考核、考评等分值的权重比例,由考评小组综合评议后,择优选出任职对象。
第十八条公示竞聘结果,并将竞聘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行政负责人与所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下发聘任通知并颁发聘书,单位行政负责人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上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聘任。第五章聘任形式、期限
第二十条聘任形式
1、初聘。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首次被聘任到相应的岗位。
2、续聘。指聘任人员能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任期目标,经聘期考核合格,可继续聘任原任专业技术职务。
3、低职高聘。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所取得的任职资格。单位行政负责人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得低职高聘。
4、高职低聘。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所取得的任职资格。
5、缓聘。对暂时不能正常履行专业技术职务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暂缓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①因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按照国家规定应享受产假的妇女和因工伤住院、治疗的人员除外)、因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
②脱离工作岗位参加学历教育累计在半年以上的人员(由组织选送到党干校和其他院校参加非学历培训的人员除外)。
6、待聘。对已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本单位无合适专业技术岗位而未获聘任的人员,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并鼓励其流动。待聘人员应服从分配,积极工作,待岗位许可时,再行竞聘、应聘。
7、辞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聘人员可以辞去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①聘任单位不履行聘任合同的;
②单位关、停、并、转的;
③工作任务、科研任务变动的;
8、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任单位可以解除其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①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②任职期满,经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③无故不履行聘任合同的;
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损失的;
⑤违法违纪的。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单位不得解除聘任合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完全、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协商,单位终止其聘任合同,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聘任双方提出辞聘、解聘,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也可以把项目或课题的任务周期作为聘任期限。第六章工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后,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以岗定酬,易岗易薪,岗变薪变”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后,其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单位应根据自治区有关考核规定和聘任合同的内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为基本依据。聘任期结束,须进行严格考核。重点考核所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实绩和成果以及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考核结果是单位决定对其续聘和解聘等聘任工作的依据。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为杜绝聘任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确保聘任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单位的设岗方案、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考核办法、竞聘方法和程序的拟定,均须充分听取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聘任工作中的舞弊行为一经查实,除取消受聘人员的职务外,将追究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适用对象为上述单位中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