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筑劳发[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筑劳发[2004]23号
各区(县、市)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控股公司):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4]31号)精神,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作如下调整:清镇市由二类地区调整为一类地区,开阳县由三类地区调整为二类地区。 二、调整后的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为:云岩、南明、小河、白云、乌当、花溪六区和清镇市为一类地区;开阳县为二类地区;修文县和息烽县为三类地区。 三、调整后的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云岩、南明、小河、白云、乌当、花溪六区和清镇市为400元;开阳县为360元;修文县和息烽县为3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云岩、南明、小河、白云、乌当、花溪六区和清镇市为4.6元;开阳县为4.1元;修文县和息烽县为3.6元。 四、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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