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社发[2004]115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部门、总公司、中央驻宁各单位:
为适当解决企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之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现决定调整我区企业单位因病和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供养直系亲属是1人的,居住在城镇的每月由160元调整为17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月由135元调整为140元;
2、供养直系亲属是2 人及其以上的,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由140元调整为1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由120元调整为130元;
3、供养直系亲属是孤身1 人的,居住在城镇的每月由200元调整为21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月由175元调整为180元;
二、供养直系亲属超过3人的,按3人计发。
三、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费标准
1、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遗孀,其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标准由290元调整为300元;
2、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遗孀,其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标准由225元调整为240元;
3、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遗孀,其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标准由200元调整为210元。
按劳人险(1983)3号、宁劳人险[1991]28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去世后,其配偶没有固定收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离休人员遗孀补助标准执行。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开支渠道按原渠道列支,其它相关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工伤职工遗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的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