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甘肃省中青年优秀人才晋升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职改组[1991]12号

各地(州、市)人事处(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
   《甘肃省中青年优秀人才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办法》,已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试行。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91年12月27日

甘肃省中青年优秀人才晋升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迅速成长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14号)精神,为促进我省中青年业务骨干和学术带头人成长,为他们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现对中青年优秀人才提前或越级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暂作如下规定:
     一、要破除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论资排辈观念,对政治思想表现好,有才华,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水平,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按照规定的条件晋升职务。
    二、晋升高级职务的条件
    (一)有特别重大贡献者的晋升条件
    1.任现职或近五年来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星火科技等一、二等奖;或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一、二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可由单位推荐晋升正高级职务。
    2.任现职或近五年来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星火科技等三、四等奖,或在上述奖励中,获省部级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可由单位推荐晋升副高级职务。
    (二)本职工作成绩优异,贡献突出者的晋升条件
    任现职或近五年来本职工作成绩优异,贡献突出,达到下列十四条标准中的三条者,可由单位推荐晋升副高级职务达到其中六条者,可由单位推荐晋升正高级职务。
    1.任低一级职务以来工作成绩显著,年度考核成绩全部在合格以上,其中有三次以上优秀成绩或五次以上良好成绩(年度考核优秀、良好人数要在甘职改办[1990]1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数内,超过规定比例数的年度考核优良成绩不计入)。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了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的重大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成果)。
    3.本人在完成列入省科委、省计委计划下达的开发新产品、运用新技术、解决重大专业技术难题等方面卓有成效,或直接主持管理了大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已取得年净增利税达一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或十分显著的社会效益。
    4.完成或以本人为主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获得省(部)级三、四等奖、厅(局)级一、二等奖一次,或厅(局)级三、四等奖两次。
    5.在国家级学术刊物或国际、全国性大行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或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全省大行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
    6. 正式公开出版了有创造性、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7.专业技术成绩突出,曾获得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荣誉称号;或两次获地、州、市党政机关授予的专业技术荣誉称号,省直部门授予的全省系统的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8.被评为省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9.本人或本人培养的对象在全省本专业竞赛,考评中两次获二等以上奖或取得前三名;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奖或取得名次。
    10.已担任大专院校专业教研室正、副主任,省级科研院(所)正、副院(所)长,省专业学会正、副理事长,大型企业单位、地级事业单位、全省行业系统或地、州、市范围的本专业学术带头人连续五年以上。
    11.专业技术水平和成绩达到了全省领先地位,有明确证据。代表其专业技术水平领先的综合材料及有关证据由厅(局)、地(州、市)职改办送交我省五名以上不同单位的本专业高级专家鉴定认可。
    12.担任大型或地级企、事业单位的“三总师”三年以上。
    13.在老、少、边、穷地区的县以下(含县)基层,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在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过十五年以上。
    14.在国内、外获得博土学位。
    三、晋升条件的计算方法
    1.前述二条(二)款中十四条标准的第2、3、4、7条,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不受限制。但同一项目(成果)通过鉴定、获奖、效益显著等,只能计算一次,不得多次计算。
    达到或超过第2、3、4、7条外的其余十条标准,只计算为够相应晋升标准一条,超过部分不得再各自累计计算。
    2.合作完成项目或合作获奖、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者,应按下表规定计算出每人所占成果比例而不能计算为合作者或获奖者每人均达到了一条标准。
    (1)几人合作完成项目或合作获奖,应按下列比例计算合作者中每人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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