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解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国有破产、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5]3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委、办、局(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市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关于未参保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4]34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研究解决破产、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年第167号)要求,现就关于解决国有破产、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1年8月31日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

1.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原则上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各承担40%。主管部门确无筹资能力的,经认定批准财政可适当增加承担比例。其余2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

2.市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参保的相关审批、核定及信息变更等手续,应由原破产操作部门或资产接收单位负责;因机构变动原破产操作部门撒并的,由并入部门负责;区属破产企业由区政府指定责任部门负责。

二、国有困难企业参保问题

1.市属国有困难企业2005年底前退休人员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其参保资金由市财政承担50%,企业和其主管部门承担30%,其余2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

2.市转属国有困难企业2005年底前退休人员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其参保资金由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和企业共同承担30%,其余2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

3.区属国有困难企业2005年底前退休人员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其参保资金由区财政承担50%,企业及主管部门共同承担30%,其余2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

4.国有困难企业可以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为退休人员趸缴10年的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

三、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年内基本上解决国有破产、困难企业参保问题。单独统筹区、县(市),参照本通知精神,研究解决其破产、困难企业参保问题。

四、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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