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年第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决定调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个人自付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医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执行900元的下调至800元;二级医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执行600元的下调至500元。其它等级医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
2.住院个人负担比例。沈阳军区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个人负担比例由15%下调至14%;三级医院个人负担比例由15%下调至12%;二级医院个人负担比例由10%下调至7%;一级医院个人负担比例由8%下调至6%;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相应降低3个百分点。
3.大型检查医疗设备个人先行负担比例。大型检查医疗设备个人先行负担比例由30%下调至15%。
4.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负担比例。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负担比例由10%下调至8%;乙类带※号药品的个人先行负担比例由20%下调至15%。
二、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从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