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辽委办发[2003]44号),根据《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委办发[2004]51号)精神,决定对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助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生活补助金的范围及标准
1、解放战争时期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生活补助金。
2、抗日战争时期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生活补助金。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统筹内基本养老金(含150元生活补助金)不足800元的,补足到800元。
二、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复员军人退休前所在企业负责筹集。企业因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承担的,由财政及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借支解决。具体操作办法可按《关于复员转业到企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代发的通知》(沈劳社发[2003]37号)和《关于复员转业到企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金由养老保险中心代发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3]51号)执行。
三、审批程序
区、县(市)属企业到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及市以上所属企业由主管局(公司、集团)审核后,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四、执行时间
从2003年 10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