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06]35号


发布时间:2006-09-0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第21号令)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新城子区、苏家屯区由400元调整到550元。

(二)经国家批准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450元调整到650元。

(三)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350元调整到4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3元调整到4.3元。

(二)其他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元调整到5.5元。

最低工资标准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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