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政字〔2006〕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建议》,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建立起符合我区实际情况,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划分各级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职责,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强基金征缴和监管;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加快完善盟市级统筹基础上,尽快实现自治区级统筹;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形成的基本养老金历史拖欠,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1999〕62号)的原则要求,核准底数,分清责任,制定补发计划,力争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资金来源原则上谁拖欠谁补发,企业拖欠的由企业补发,企业确实无力补发的或没有企业的,由本级社保部门用结余基金补发,统筹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规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范围。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养老保险扩面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考核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要指标,对扩面工作突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奖励,对完不成扩面任务的地区要扣减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

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协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时,应将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作为重要依据。

  四、统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基金压力,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基金征缴与监管

  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核定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险的资金投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完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从2006年1月1日起,对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新老政策合理衔接,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尽快会同财政部门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安排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自治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各地不得擅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地已经出台的地方性补贴,不得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八、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各盟市要在2006年年底前基本实行盟市级统筹。在完善盟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通过加大自治区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条件成熟后尽快实现自治区级统筹。要加强基金预算管理,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的责任,实现养老保险分级负责、统一管理,为构建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九、推动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号)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做好基金监管,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03〕18号)精神,全面落实机构、人员、场所、经费等工作条件。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组织开展适合于退休人员的各种活动,提供老年照料、护理等多种服务。对兴建退休人员公寓、投资公共老年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并从资金方面予以支持。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要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不断改善社保经办机构工作条件。要理顺体制、明确职能,建立机构设置科学、人员配置合理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制定技术标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和设备的投入。自治区要建立扩面征缴、稽核清欠、防冒领、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奖惩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订。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与我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二○○六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劳动 企业 职工 保险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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