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我市就业办理就业证有

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我市就业
办理就业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6]87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对我市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对台、港、澳居民在我市就业办理就业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我市一年内(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同一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就业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三、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办理工作,统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就业管理局负责。 六、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文件: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 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他文件。 七、就业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就业证,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八、用人单位为聘雇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时,应当同时为其办理聘雇登记备案手续。 港、澳人员在我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市就业管理局申请办理就业证。市就业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理。 九、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在我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十一、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为台、港、澳人员补发就业证。 十二、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为其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十三、用人单位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四、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第26号令,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十五、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第26号令,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十六、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第26号令,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携带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申请函(说明聘用原因、职务及期限、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企业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盖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被聘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来源于境外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并注聘雇期限); 6. 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7. 台港澳人员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种证书,应由该台港澳人员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 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9.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10.外商独资、合资企业需提供企业章程、合同。 11.近期二寸照片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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