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灵活就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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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 尔 滨 市 财 政 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哈劳社发[2005]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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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灵活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灵活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仍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劳社发[2003]124号)规定执行,继续使用原定的登记备案手续,对此转发文件规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黑劳社发[2005]19号文件附件2)和《灵活就业证明》(黑劳社发[2005]19号文件附件5)暂不使用。市、区内为灵活就业人员核发就业补贴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就业补贴,须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备案表》、《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领就业补贴登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与灵活就业人员协商签订为期1年的《灵活就业协议》。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情况录入微机,按季度制成《灵活就业人员名册》,汇总填写《就业补贴申领表》
每季度末,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就业补贴申领表》、《灵活就业人员名册》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材料上报区就业局。
(三)区就业局将审核合格的《就业补贴申领表》和《灵活就业人员名册》,上报市就业管理局。
(四)市就业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进行核定。市财政局按季度将核定的就业补贴资金通过市财政再就业资金专户划拨到市就业局再就业资金账户,由市就业管理局将就业补贴拨付给各区就业局,区就业局将灵活就业协议期内的就业补贴划拨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存折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凭存折领取就业补贴。
二、区就业部门在审核就业补贴时,要通过各区失业人员数据库查看灵活就业人员是否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得发给就业补贴。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灵活就业协议期满之后转为失业的,须持原《灵活就业协议》到所在的社区领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证明》(附件1),持《灵活就业人员失业证明》及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四、此通知下发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哈劳社发[2004]129号)不再执行。
五、呼兰区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灵活就业补贴的申领发放手续。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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