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劳社发[2005]14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解决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按隶属关系办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制度。为确保这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制度范围的划分
原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的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工作,分别改由区或辖区办理。具体划分:1、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办理区、县(市)属企业和所在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审核备案工作。2、在县(市)辖区内的市属企业(含三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审核备案工作,由所在县(市)劳动保障局办理。3、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属企业(含市区内三资企业)的解除劳动关系审核备案工作。
二、实行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程序
1、企业按要求填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经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职工本人签字盖章,按隶属关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部门在履行相关认定程序后,需在职工最初参加工作的有效证件上包括:招工审批表、大中专毕业派遣通知单、退伍军人分配工作通知单等加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专用章)。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予以接续或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职工档案由经办机构负责保管。
2、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遵循的程序:(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开据《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附件2)依据《劳动法》相应条款规定明确告知即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2)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或亲属签收,拒绝签收的,由两名送达人在企业留存的通知书回执上写明时间、地点及拒签人与职工的关系等情况,并签名后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3)职工下落不明,或者按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公告送达,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为送达。(4)能用直接送达或者邮寄方式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无效。(5)凡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百人或者裁员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10%),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经核准后方可实施。(6)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7)企业应将对职工处理的决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协议和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装入本人档案。
3、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时,各经办机构应审核下列材料:(1)职工本人档案及劳动合同书;(2)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或个人辞职申请;(3)领取经济补偿金标准、依据。
三、实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
1、从2005年1月21日起,实行按隶属关系办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解除劳动关系备案专用章印模统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刻制。
2、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必须由监管劳动关系的部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将负责部门、人员及联系电话上报市局劳动工资处备案。
3、每月28日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经办部门将审核备案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局劳动工资处(见附件3)。
4、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工作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责任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