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锡委办发[2006]119号)精神,现就推动我市技工院校加强校企合作,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技工院校加强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任务和新要求
(一)实行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是新时期、新阶段技工院校所面临的新任务。“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高技能人才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无锡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离不开以高技能人才为龙头的技能人才队伍的强有力支撑。2007年我市高技能人才总量要达到6万人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占到3.5%以上。要完成此项目标任务,校企合作是一条有别于传统培养的能够较大规模、较快速度、较高水平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路子。大力推进校企合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文件精神,检验高技能人才工作成效的一项重点工作。实行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措施,是劳动保障部门指导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技工院校特别是国家重点以上技工学校办学的基本模式,是各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重要方式。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技工院校要充分认识加强校企合作、加速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意义,将校企合作作为完成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根本性工作去抓,作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一项硬性制度去落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把校企合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工作目标是:争取在2007—2008 年两年时间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和预备技师班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达到40%以上,年开展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培训至少500人次;高级技工学校高级工班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达到30% 以上,年开展企业高技能培训至少500人次;国家重点以上技工院校每一个高技能培养专业,都要有相应的合作企业,并制定详细的合作培养方案。
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工作要求是:贯彻实施劳动保障部确立的“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高端,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实现梯次发展,推动职业培训工作整体开展”的高端带动发展战略,按照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院校基础、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好院校和企业两个方面作用,并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满足我市企业发展和经济转型的要求。
(三)认真学习各地校企合作经验,积极构建技能人才培养的新平台。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技工院校和有关企业,要认真贯彻全国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各地先进地区、先进学校的做法和经验,创新理念,瞄准企业和市场需求,并结合无锡产业结构升级、技能人才需求状况和院校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校企合作的新路子,办出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鲜明特色。各技工院校要采取多种办学模式,以校企合作、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为契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企业要增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意识,加强需求规划。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加强引导,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加大宣传,增强学校和企业合作办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机制
(四)贯彻“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共担,互利双赢”校企合作原则。技工院校要以培养行业、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紧密结合企业先进生产装备和技术发展的最新要求,找准院校和行业、企业的结合点,主动适应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办学方向、办学层次定位和生源的结构,共同制定合作培养方案,确定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方式等,充分运用好企业在师资、技术、设备设施等方面的优势,将专业理论知识与岗位操作技能以及课题攻关有机结合,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进程。
(五)建立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统筹协调机构。市成立由劳动保障、经贸、教育等政府部门和企业行业、院校等单位组成的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协调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布局和企业实际需求以及学校资源现状,制定推动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发展规划;为成员单位提供信息引导和服务,搭建高技能人才培养院校与优质企业合作对接的平台;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引导学校和企业做好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承担专业培养目标定位、专业教学文件审定、专业建设研究、指导校企签署合作协议等。
(六)建立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研究制度。开展对培训市场需求变化的研究,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组织校企合作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定期开展研究活动,按课题进行专项开发,大力加强课程建设,按企业的需求适时推出新课程,补充新内容以适应生产实际需要。继续按照行业特点和岗位特点做好服务企业内部职业岗位职业能力评价的研究工作,为企业提供更为个性化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服务。
(七)建立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市场机制。在操作层面继续发挥校企在技能人才培养上的各自优势,通过市场机制强化人、财、物资源在校企间的转移或流动,形成培养技能人才的合力。校企共同制定技能人才培养专项服务计划,共享校企资源,共同实施计划并搞好服务,提升企业职工队伍素质,增强学校培养技能人才的能力。加强培养成本核算管理,形成合理的成本分摊和利益共享机制,不断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八)建立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公共服务机制。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可在政府部门支持下建立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各类技能人才培养专项工程,积极争取公共政策、公共财政支持,扩大校企合作的范围和辐射面。在政府部门支持下,进一步扩大范围,寻求更多当地或外地甚至西部地区的企业进行校企合作,参与社会人力资源要素配置,充分体现校企合作的价值。
三、探索创新校企合作的多元化模式
(九)建立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联系制度。成立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校企合作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企业、行业协会、技工院校专业骨干组成,并明确专业咨询委员会的职责。建立毕业生定期联系制度。通过定期召回毕业生了解企业对毕业生素质的认可程度和人力资源需求的数、质量情况等,以便及时调整办学思路。建立校企合作联络员制度。学校可配备联络员加强与合作企业的沟通、协调,拓展合作领域,确保校企合作工作顺利进行。
(十)建立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合作机制。技工院校和企业可通过共同构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共同开发新专业和课程模块、共同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培训、共同打造师资队伍和共同搭建学生实习就业平台,建立培养企业所需的高技能人才的校企合作工作机制。
(十一)明确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合作内容。校企合作内容包括:校企双方技能人才需求信息的及时沟通,共同促进毕业生高技能就业;企业协助技工院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教学内容,建立学生校外实习基地、教师能力提升基地、企业员工技能培训与鉴定基地,合作实施新生入学初期的专业认知实习、学生的生产实习和毕业顶岗实习;学校协助企业攻克技术难题,开展企业在岗员工技能培训,经常联谊开展文体活动等。
(十二)创新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合作形式。技工院校和企业共同承担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可以采取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弹性学制、学分制、导师制,以及模块式、课题式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允许学员采取工学结合、分阶段完成学业。鼓励院校与企业采取订单式、委培式、企业冠名班式、股份合作、教学合作、研发合作等多种校企合作方式,并在确定培养规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提供相应资金支持、优先选择优秀毕业生等方面,通过签订合作契约,明确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十三)确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合作方法。可采用多种方法实行校企合作:一是目标型企业选择法。技工院校学校可根据开设专业情况确定合作企业的选择标准,把管理比较规范,经济效益比较好,学生实习工资比较高的企业列为首选。二是顾问型专家聘用法。选择既是企业技术专家,又是企业行政领导者担任顾问,这样可对学校教学、学生实习起到推进作用。三是合作型相互交流法。合作企业可派专家来校听课、授课和教学交流,实现教师所教、学生所学、企业所用三者的对接。
四、深入推进校企合作提升技工院校的内涵
(十四)针对合作培养目标加强课程建设。关注相关专业领域最新技术发展,及时调整技工院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突出本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强化实践教学,把教学活动与生产、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和技术开发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推进一体化教学,把理论和实践真正统一起来。把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道德培养紧密结合,保证实践教学时间,严格要求,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技能、敬业精神和严谨求实作风。
(十五)针对教学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技工院校可根据实际实行灵活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实行分层教学,分专业方向教学和分阶段教育。对实行校企合作的企业,技工院校可以根据企业需要确定培养培训规模,开发、设计实践性教育与培训方案,及时调整专业方向和教学计划,尽快满足企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十六)针对师资配置加强教学队伍建设。加大技工院校双师型“一体化”师资的培训力度。建立技工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规定40周岁以下专业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申报中级以上教师职称,原则上要求每两年有两个月深入企业实践的经历,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方可申报。技工院校可邀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到校开设讲座,聘请合作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师、高级技师作为学校的兼职教师。
(十七)针对学生实训实习和员工技能培训加强能力建设。学生实训实习可以分为技能实训和生产实习两个阶段。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实训主要在技工院校进行,企业可为院校提供实训场所和设备。生产实习主要在企业进行,企业要制定实习场地使用、实习指导教师配备、实习安全管理、联合课题攻关等规定,并提供较为先进的设备设施,通过在生产岗位上的“传、帮、带”,进一步强化技能操作训练。技工院校根据企业生产安排和实际需要,承担企业新职工的培养和在职职工高技能培训任务,努力将技工院校建成企业职工高技能培训基地。
(十八)针对培养效果完善校企合作考核和评价体系。检验校企合作质量可采取设置量化指标进行考核,主要包括:合作企业的数量、教学实习到岗率、毕业实习到岗率、专业对口就业率、签订合同就业率、毕业生就业工资水平、毕业生对企业的满意率、毕业生家长的满意率和企业对毕业生的满意率。技工院校要注重产学研结合,建立教师的教学业绩和实践能力的评价体系。教师参与企业实践的成果可作为教师晋升职称和年度考核的评价内容之一。企校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成效也要作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五、大力营造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环境
(十九)切实加强对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校企合作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深入调研、加强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校企合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省级以上重点技工院校要在加强调研,结合学校实际的基础上,根据行业、企业技能人才需求情况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目标责任制,并落实责任。
(二十)把校企合作作为技工院校评估的重要内容。凡国家或省级以上重点技工院校培养高级工必须建立相应的校企合作制度,并深入开展校企合作工作。我市省级以上重点技工院校要在原有基础上寻求新的突破,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制度,形成各自特色。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将作为我市技工院校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创办高级技工学校以及技师学院挂牌的必要条件。
(二十一)完善技工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对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可给予表彰或奖励;有条件的院校与企业可设立校企合作专项经费或合作奖励基金,奖励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对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将优先推荐参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授予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称号,优先推荐申报中央财政实训基地建设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劳动保障部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实施的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项目。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的舆论宣传。大力宣传校企合作模式在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成效,抓好典型,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着力构建有利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社会基础和发展环境。
二OO七年四月五
稿源: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