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nbs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扩权县(市)支行:
  为了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完善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各地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将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各部门,明确目标责任,加强考核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承办银行要协调配合,加强对贷款对象的跟踪服务,建立联合审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二、扩大贷款范围。将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和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纳入贷款范围。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工商注册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创业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申请贷款的条件,放宽到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可申请贷款。
  三、提高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2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掌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从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可视需要和还款能力由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共同商定。
  四、延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原来的2年延长到3年。对创业成功,有发展前景、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个体经营项目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资信程度高、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二次贷款。
  五、扩大贴息范围,提高贴息比例。对符合贷款条件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除中央财政贴息范围外,其余部分从地方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贷款期满后,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六、预拨贴息资金。地方财政可按小额担保贷款的年度任务目标将贴息资金预拨到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按期扣除,年终按规定一并清算。
  七、多方筹集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各地财政部门要多方筹集资金,确保担保基金及时到位,在确保就业再就业各项补贴政策落实的前提下,可安排一部分地方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补充担保基金。
  八、调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为了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设在其他部门的,要将担保机构或担保业务移交劳动保障部门。扩权县(市)可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承担辖区内自主创业人员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也可不建立担保机构,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指定的商业银行,财政部门与该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由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对其他县(市、区),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其是否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以承担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街道或社区、乡镇为单位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率进行考核,凡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1%到15%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街道或社区、担保机构的工作奖励和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考核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确定。
  十、财政部门每年要按不超过小额担保贷款本金1%的比例给予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助,所需资金从地方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一、为促进各类人员创业而举办的创业培训是推动就业再就业的重要内容,应予以大力提倡。但各地不得将是否参加创业培训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作为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前置必备条件。
  十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制度。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要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落实专门责任人,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除上述规定内容外,此前省下发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和政策继续执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稿源: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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