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社会弱势群体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使困难群众能同步分享我市经济发展的成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和重度残疾人的生活困难,市委、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城镇居民每人每月32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300元。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仍按原比例分担,即由市、镇(区)、村(居)委会按4:4:2的比例分担,省、市直单位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二、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补助对象为重度残疾人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资金由市、镇(区)各负担50%,省、市直单位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不纳入低保对象收入计算范围。
以上标准从2004年1月起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