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村社会保险与商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村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定位及关系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7]16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村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定位及关系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7]2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二○○七年七月九日
关于农村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定位及关系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7]211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农村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定位及关系问题的请示》(晋劳社厅字[2007]49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性质、对象、实施方式、保障水平及责任主体等主面有所不同。社会保险属于基本保障范畴,由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由商业保险企业经办。要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提供基本保障是政府的责任,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是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劳动保障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8]50号)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经办工作。《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明确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我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文件和两部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能。
《国务院批转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要求,“严格界定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业务范围。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社会保险的名义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也不得擅自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已经办理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文件规定,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由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的经办管理。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