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劳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济劳社字[2006]90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经贸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鲁劳社[2006]33号),促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协调发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协调、配合和宣传,把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各单位要密切配合,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措施,形成全面推动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的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作用,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工商部门在非公有制企业年检时,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把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劳动合同文本列入审核内容;经贸、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督促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工会要指导帮助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和区域刊物等多种宣传渠道的作用,深入重点行业和社区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劳动合同制度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实现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配置的作用,增强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觉性,提高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意识。       二、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机制的作用。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作为重要议题,作为长期工作常抓不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政策指导。       三、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2006年至2008年,各县(市)、区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专项检查或报送材料检查,检查时,要将改制为非国有、集体的企业纳入检查范围,发现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不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违法用工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责令督促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各县(市)、区在开展检查的同时,要对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整改情况进行统计汇总(表式附后),连同工作总结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实行督导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经贸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以推动2008年前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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