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济劳社字[2007]75号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特别是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行业为重点,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并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济劳社字[2006]126号)要求,实施劳动合同备案。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劳动合同动态管理。
二、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与农民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与时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约定其他内容。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强化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为更好的指导建筑行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建委制定了适合建筑行业特点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建筑行业用人单位可依照劳动合同范本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劳动合同备案工作,并免费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备案信息软件。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企业资质管理中,并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