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

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关于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剂型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劳社函[2007]156号)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剂型等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16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部分药品名称剂型等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7]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发布以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部分药品通用名称进行了规范和调整。为保证药品目录的贯彻执行,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我部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及剂型等进行了规范,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规范说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ОО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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