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江汉石油管理局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开展

关于同意江汉石油管理局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批复 (鄂劳社函[2007]182号)
江汉石油管理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江汉石油管理局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经核查,你中心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符合《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和《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湖北省劳务派遣试行办法》的规定,准予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江汉石油管理局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的业务范围为: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劳务派遣。 江汉石油管理局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管理,并接受省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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