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7年至200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我市2006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支出水平、就业状况与就业人口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及居民消费品价格水平预测,经研究决定,2007年至2008年度我市城区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四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4元.此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200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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