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
关于非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7〕1号)的规定,市属及以下财政核拨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工伤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原已参加工伤及其他险种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继续参加。
二、 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保的非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请携带以下资料于2007年8月30日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事宜:
1、 已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
件;
(3)、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可网上下载http://www.gzlss.gov.cn/sbjjzx/download__zonghe.htm)
2、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
(1)、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7)、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OO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