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7〕23号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提高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的医疗待遇,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63号),结合近年来大额医疗住院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调整后的最高支付限额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