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鲁政字[2007]25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 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500元、620元、76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各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由各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06〕21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